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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八千余万执行官司难执行到底为哪般?(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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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发表于 2023-3-18 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河南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我司投资受骗长达10年,经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长达六年。2012年至今,基于合作开发关系,我司向万通公司支付合作开发款2250万元,执行期间代万通公司偿还偃师农商行贷款8738837.5元,为保障中创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向中院交付执行担保金1100万元,向税务局缴纳已被撤销的裁定资产过户税费220余万元,因该案件增发数十起纠纷及虚假诉讼案,支付各类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执行费、担保函等费用1250余万元 ,资金占用费已达2900余万元,以上费用合计已超8320万元。; t! i. X$ \0 a; M
根据河南省高院生效判决,万通公司应在15日内将5389.94平方米商业门市、1644平方米地下储藏室和139个地下停车位(以下称"不动产交付义务")交付我司。如无法交付,应在30日内支付7072.63万元的对应价款(以下称"金钱给付义务")。5 e( z' i  C; l8 ?5 f9 {& S9 M
因不动产被司法查封和抵押,万通公司逾期未履行不动产交付义务,我司申请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案号:(2019)豫03执738号】。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和8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分别作出两个执行裁定书,将5389平方米商业门市、139个地下停车位和5#9#烂尾楼以物抵债给我司。
+ q+ L6 @6 H" h. {% g7 N% s1 g, Z2023年2月,洛阳中院枉顾事实和法律"一日三裁定",违法撤销两个执行裁定书,导致我司本已执行到位3年的财产全部归零。洛阳中院是非颠倒,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行为,世所罕见。
) t, x/ P. d( E0 Q4 J" E3 N  p' R目前,我司就上述裁定已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为争取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特向媒体紧急反映有关情况,恳请媒体领导给予关注。$ [+ ?+ x! A- Y" Y7 i& y7 A# d! \- r
一、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存在明显错误,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可能会承担巨额国家赔偿责任。
4 E5 N+ U3 o% [6 P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的三个裁定分别为(2022)豫03执异60号(5389.94平米的商业门市)、(2022)豫03执异92号(139个车位)、(2022)豫03执异182号(5#9#烂尾楼)。以上三个裁定在同一日作出,于午夜时分同时发送给我司,背后可能存在的干扰昭然若揭。+ m0 E$ b8 o$ ?; R5 y% ^
1.针对撤销5389.94平米的商业门市的裁定:根据判决内容,商业门市交付义务或金钱给付义务系选择之债。我司申请执行时,商业门市被另案首封且存在抵押,债务履行期满仍无法交付。万通公司也多次表示需解除查封和抵押后才能交付,并且同意启动拍卖程序,但在我司代其偿还870万元抵押贷款,洛阳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至今3年时,又以交付商业门市的障碍已消除,法院应该强制交付,不应该拍卖(履行金钱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洛阳中院罔顾事实,将我司申请执行时的轮候查封错误认定为首封,错误引用当时尚没有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论证抵押商业门市不存在交付障碍,非法剥夺我司选择金钱给付义务的合法权利,并以此为由撤销有关商业门市的以物抵债裁定,枉法裁判的事实,已昭然若揭。+ T6 q3 u5 g; u+ J7 w+ F
2. 针对撤销139个地下车位的裁定:故意回避明安公司查封到期后未续封,相应查封已失效的事实,作出不利于我司的裁定。更令人震惊的是,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不惜曲解法律,对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的建筑物解释为地面之上的建筑物,不及于建筑物地下部分。事实上,涉案土地使用权并未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而是同时设立。洛阳中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已确凿无疑。; ^) Q  S+ T3 @+ u; m6 W
3. 针对撤销5#9#楼的裁定: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核心理由是侵害了中创公司仅有3854万元的优先权。但洛阳中院在异议裁决中,对执行中预留给中创公司的足够财产闭口不谈,无限扩大我司执行担保责任,完全不顾我司未申请以物抵债的剩余财产完全足以覆盖中创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我司申请执行标的5355万元,中院要求我司提供1.5亿元房产担保及1100万元的补差款和保证金,否则不予执行裁定,无奈带息向亲戚朋友筹借房产40余套,价值1.5亿提供给中院查封至今,以上事实,中院故意混淆是非,作出不利于我司的裁定,明显属于枉法裁判。8 G2 i; [. F! P. g: C/ Z
需特别向媒体说明的是,我司执行担保的对象为中创公司的优先权,3年后的今天,洛阳中院未经中创公司同意,一方面于2023年1月擅自解除部分对执行担保财产的查封(至今还有部分房屋仍未解封),另一方面于2023年2月作撤销裁定时说部分担保财产已解封,不足以担保中创公司优先权,将解封的责任归咎于我司,将我司置于死地。这种故意设圈下套的阴险做法,严重有损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形象,天理难容。6 a! S: F4 E: A
洛阳中院将此前以物抵债裁定撤销,不仅导致我司10年来投入资金全部泡汤,6年官司虽胜归零,还导致我司无辜替被执行人万通公司偿还了870多万银行贷款,支付了1100万元的执行担保和补差款,向税局缴纳税款220万元,并搭进去了价值超过1.5亿元的房产提供担保,3年过去损价上千万元。此种执行,荒唐至极,谈何公平正义。如相应以物抵债裁定撤销,代表洛阳中院此前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由此给我司造成的上述损失,理应由洛阳中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a! s: ?: @, e# w' ?+ V$ ]$ U5 P# Y二、新创公司6年前申请查封尚未施工的涉案土地,如今冒出的4万多平建筑成执行障碍,存在明显的司法腐败。
; C. B) V; Q) I0 n4 r2020年8月,万通公司与郑州二建串通,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河南高院戳穿了双方虚假诉讼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了郑州二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万通虚假诉讼的行为至今没有处理。
: D- B; b2 d4 J; ^+ U' F中创公司执行异议案与上述案件如出一辙。从2017年9月新创公司申请查封万通公司涉案土地开始,万通公司即开始收取购房人房款并转移侵占。2019年4月又与中创公司串通,公然在查封土地上施工,甚至在法院评估拍卖时,仍不听法院阻止,继续冒险垫资施工12362平方米(价值约1800余万元)。之后,双方在没有任何对抗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之后,万通公司又以中创公司的名义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并对中创公司主张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全部接受,初步实现了阻止执行的目的。
" U* C7 v* X; u% b) z, X/ s  R洛阳中院本次"一日三裁定",将我司执行到位的权益全部化为乌有。此种严重反常执行行为的背后,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恳请媒体给予关注。
- V$ h1 @4 s- [! L" S* h三、我们的诉求
8 r. z  [# S5 i: G8 y! h/ ?为防止洛阳中院数百名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人民好法官努力营造和誓死捍卫的洛阳中院光辉形象被部分政法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抹黑玷污,恳请领导对我司执行复议案件给予必要关注,对洛阳中院可能存在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事实进行彻查追究,并督促监督河南高院执行裁判部门排除不当干扰,依法公正处理本案,撤销洛阳中院(2022)豫03执议60、92、182号错误裁定。; h% ?9 t4 r* |- a
在此,为响应党 中 央"保交楼,保民生"的政策要求,我司郑重承诺:只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执行,我司将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部门解决处理好问题楼盘,尽快复工建设,保证真实认购人的房屋1 s; e: L- R# J( z  g% z
7 d( C7 \% p6 W& J: D
万般无奈之举,啼血成声之求!                    6 ]. O9 A  T% u/ o" T
河南新创置业有限公司
2 p$ y# }6 M7 ~# Q2023年3月18日  : I) |, H) c* B, k+ K& d-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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